HHCR-2024-42001
懷煙法〔2024〕68號
懷化市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懷化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的通知
各縣級煙草專賣局、市局機關各部門:
現將《懷化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懷化市煙草專賣局
2024年11月26日
懷化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
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管理,規范煙草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國家、零售戶和消費者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 本規劃適用于懷化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設定和布局。
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三條 零售點布局遵循依法依規、放管結合、公正公開、方便消費、合理配置的原則,逐步達到基本滿足社會需要、零售戶規范經營、市場秩序良好的目標。
第四條 以街道社區和行政村作為基本框架,將懷化市行政區域劃分為若干較為穩定、相對獨立的市場單元,根據各市場單元的人口、點狀空間數據、環境屬性、經濟、消費等多維度數據,并結合零售許可、零售戶經營數據等因素科學建模測算,確定各市場單元的煙草制品零售點規劃上限數量(以下簡稱“規劃上限數量”)及布局條件。
第五條 零售點數量達到規劃上限數量的市場單元為飽和單元,不予新增零售點,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新辦意愿的經營者可以按照《懷化市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輪候制度》的要求進行排隊輪候登記。
零售點數量低于規劃上限數量,但現有零售戶、排隊輪候人和已受理的新辦申請人的數量之和達到規劃上限數量的市場單元,對于未進行排隊輪候登記的經營者,該市場單元仍視為飽和單元。
市場單元及規劃上限數量在市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
懷化市煙草專賣局對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進行動態管理和評估,根據評估情況定期調整市場單元及規劃上限數量,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零售點間隔距離原則上應保持30米以上。
第七條 在滿足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的前提下,下列區域限制設置零售點:
(一)火車站、高鐵站、機場等區域內部,汽車,輪船等候(車)船廳內部等。在上述區域范圍內根據場內面積及旅客流量合理設置零售點,原則上每3個門店可設置1個零售點,不滿3個門店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
(二)城市、縣城大型綜合集貿市場、農副產品集貿市場、貨物集散中心、物流園區,在上述區域范圍內門店數量在200個以下的,零售點數量設置在5個以內,每增加40個門店可增設1個零售點,零售點總量設置在10個以內;
(三)封閉式住宅小區內非臨街有單獨產權且具備法定經營資質和經營條件的零售點,按照小區戶數布局,每400戶設置1個零售戶點,不足400戶可設置1個零售點。開放式住宅小區參照本規劃第六條標準設置;
(四)農村鄉鎮、村所在地的綜合集貿市場、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物流集散中心,上述區域范圍內門店數量在100個以下的,零售點數量設置在5個以內,每增加20個門店可增設1個零售點,零售點總量設置在10個以內;
(五)縣、鄉級公路兩側(城區、集鎮段除外)零售點間隔距離保持在1000米以上;
(六)具有卷煙批發行為被煙草專賣局確定為重點整治的區域,不再新增零售點;
(七)以經營各類非煙草制品為主的其他商品零售專業店和非零售業態店鋪(包括但不限于:五金材料、建材裝飾、服裝鞋帽、藥店診所、美容美發、花店漁具、通信器材、儀器儀表、金銀珠寶、汽車美容、汽車銷售、汽車租賃、圖文打印、圖書音像、房屋中介、家私家電、香燭祭祀、修理修配、廢品回收、物流快遞、棋牌娛樂、玩具文具、母嬰用品、肉類蔬菜,生鮮水果、彩票銷售、培訓咨詢、攝影擴印、保健按摩、燈飾鎖具、皮具家紡、機耕農具、農畜養殖、小型餐飲和網吧游戲等經營場所)等,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數量不得超過轄區內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總量的1%。業態認定標準執行《零售業態分類》(國家標準GB/T 18106-2021)規定。
第八條 下列區域禁止設置零售點:
(一)幼兒園、中小學校校內及進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范圍以內;
(二)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如流動攤點(車、棚)、違章建筑、臨時建筑或城市規劃內正在拆遷建筑,但是能夠出具政府主管部門占道經營許可或其他準予經營證明的除外;
(三)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與住所的范圍無法明確劃分的,如經營場所為住所的客廳、陽臺、窗口、儲藏室、餐廳、地下室和車庫等(經依法審批改為經營用途的除外);
(四)生產、銷售、存儲、運輸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及容易腐蝕揮發或產生粉塵造成煙草制品污染并對人體或環境造成潛在危害和傷害的場所,包括化工化學、農藥化肥、煙花鞭炮、燃油燃氣等,但是具備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氣)站便利店除外;
(五)專業商業辦公用樓(寫字樓),但是平層全開放式門店除外;
(六)已被政府納入拆遷規劃的區域或已取締的非法煙草制品交易市場;
(七)政府規定禁止或不宜經營煙草制品的區域,如黨政機關內部、醫療機構內部、托幼機構內部等;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得設置零售點的區域。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人自主經營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名下無煙草零售許可證并且未享受過照顧政策的,適當放寬零售點間隔距離的限制,即與周邊最近零售點間隔距離保持15米以上,但不得突破市場單元規劃上限數量限制:
(一)持有一、二、三級殘疾證的殘疾人;
(二)持有退伍軍人證件或持有轉業證的退伍軍人(被安排工作的除外);
(三)經營場所營業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和商場。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市場單元規劃上限數量和零售點間隔距離的限制:
(一)本人自主經營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優待證”的優待對象,同一家庭僅限享受該政策一次;
(二)本規劃實施前設立或因客觀情形變化產生的幼兒園、中小學周圍的持證零售戶,在原許可證有效期內持證人申請變更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
(三)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在原許可證有效期內持證人申請變更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
(四)軍隊大院、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監獄等對內經營的區域(不含朝外臨街鋪面),每個區域不超過1戶;
(五)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許可范圍僅為“雪茄煙本店零售”的專業雪茄吧,且市本級(鶴城區、中方縣)不超過4戶,各縣不超過1戶。
第十一條 申請人的經營場所應與住所相獨立。申請人的經營場所為前店后宅的,煙草專賣局現場勘驗時應當對其經營場所與生活起居場所做出明確劃分,且申請人應當簽字確認,作為后續行政執法檢查的依據。申請人拒絕簽字確認的,視同經營場所與住所混同,按本規劃第八條第三項處理。
申請人存放煙草制品的儲藏室、倉庫與經營門店相分離的,視為經營場所的附屬倉庫,有義務接受煙草專賣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本規劃中零售點間隔距離為最短可通行間距,其測量標準遵循下列規則:
(一)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有關行人道路通行的規定;
(二)將新辦申請人的經營場所的出入口中心點與最鄰近的零售點的出入口中心點作為起始點和終止點,有多個出入口的,選擇兩者距離最近的兩個出入口作為起始點和終止點;
(三)測量時,不得將破壞草坪、花壇、綠化帶、隔離設施等形成的臨時性通道作為測量行走通道。因道路施工、臨時封閉,或遇到臨時性障礙物需繞行的距離,不計入臨近兩個零售點間隔距離。
第十三條 本規劃中“以上”“以下”“以內”均包含本數。
第十四條 本規劃中的幼兒園是指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依法審批設立的學前教育機構。中小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
本規劃所稱進出通道口是指幼兒園、中小學校可通行車輛或行人的所有進出通道口,包括只允許內部人員、車輛進出的通道。
本規劃所稱營業面積是指用于經營業務的面積(不含倉庫)。
第十五條 本規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原《懷化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懷煙法〔2023〕34號)同時廢止。
附件:懷化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表